申請助教之社團最低 授課人數需為12 人,得酌置助教1 位實際協助教學及班級經營管理等事項,並應明 確寫入附件一申辦申請表中;若經舉發無實際教學或怠惰者,取消該次社團助教費。 課外社團包括體育類、才藝類及其他類之社團。 各校應依據課外社團屬性、學生程度、師資條件及課程內容做為課外 社團分級與收費標準。 前項收費事宜應依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 費收支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辦理。 團收費項目包含教師授課之鐘點費、行政費、教材及學習材料費。 鐘點費為優先。 公庫專款專用。 費為原則。 每團並得置助教一至二位,協助教學及其他管理事項。 至一千六百元,助教之支領數額按同一課程教師鐘點費減半支給。 (一)教材及學習材料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不予退還。 (三)社團因故未能開班上課者,應全額退還費用。 (四)各校所定之退費金.